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清算各种税款业务;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